裁判文书详情

潘**与五莲**部件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下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五莲**部件厂(下称被执行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公司厂房、设备已抵押给银行,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已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进行信用征戒。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五莲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莲劳人仲案字(2015)第372号仲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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