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山东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8月3日以要求到劳动部门进行仲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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