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杨**、李**、罗**、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公告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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