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杨**、李**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杨**、李**、罗**、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公告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