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丛诉被告嵩县**有限公司、河南省地质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勘查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丛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拖欠工资款已清结为由申请撤诉,该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张**与朱**、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洛阳中**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孔**与洛阳市**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徐**与李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与任**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龚*与安阳市土**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曹**与嘉祥**有限公司、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鲁山县**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洛阳灵**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