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诉嵩县**有限公司、河南省地质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勘查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丛诉被告嵩县**有限公司、河南省地质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勘查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丛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拖欠工资款已清结为由申请撤诉,该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