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老民初字第56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其与洛阳中**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洛阳中**限公司暂无财产可能执行,法定代表人聂万里下落不明暂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2015)老执字第288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申请执行人王*能够提供被执行人洛阳中**限公司可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