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梁**、毛赖货、娄**、张**、毛书岭、毛延国、李**、孔二毛、孔二*与被告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梁**、张**、毛书岭、李**、孔二毛、孔二伟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41元,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梁**、张**、毛书岭、李**、孔二毛、孔**负担3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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