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董**与被告张**、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董**不能提供二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张**、陈**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张**、陈**的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