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丙彦诉被告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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