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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中国工商**嵩县支行等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嵩县支行(以下简称中国**支行)、被上诉人**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广发**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嵩县人民法院(2013)嵩民一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及其委托代理人袁**,被上诉人中国**支行的委托代理人焦**、刘**,被上诉人广发**分行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嵩县人民法院(2013)嵩民一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嵩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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