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弋*锋诉被告河南登封**有限公司、河南登封**有限公司大冶信用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弋*锋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弋锐锋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弋锐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弋锐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牛**与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庄信用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杜**与通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中国工商**嵩县支行等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田**与交通银行**胜南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河南宜阳**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中国工商**嵩县支行、广发银**南京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