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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弋锐锋与河南登封**有限公司、河南登封**有限公司大冶信用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弋*锋诉被告河南登封**有限公司、河南登封**有限公司大冶信用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弋*锋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弋锐锋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弋锐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弋锐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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