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与被告中国邮**重庆涪陵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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