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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与中国农**限公司固原三营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穆*与被告中国农**限公司固原三营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5月6日,原告在被告处开户办理了银行储蓄卡一张,至2015年7月21日原告在此银行卡存款138557.81元。2015年9月原告发现该银行卡上余额只剩102.81元,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中国农**限公司固原三营支行不具有所诉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穆*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535元全额退回原告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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