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后某某与被告某某银行岷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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