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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与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佟**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04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代理审判员刘*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担任记录。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佟**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佟**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百二十五元,由佟**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百二十五元,由佟**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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