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佟**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04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代理审判员刘*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担任记录。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佟**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佟**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百二十五元,由佟**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百二十五元,由佟**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