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四**限公司第四工程部诉被告北京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四**限公司第四工程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第四工程部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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