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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限公司与唐山**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首**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司)与被告唐山**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首**司的委托代理人何**、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首建公司起诉称:2006年至2008年,原告与被告共计签订了三份建设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原告随即组织施工并通过了竣工验收,后经过工程结算及审计,最终确定合同价款为4.35余亿元。被告累计付款4.05亿余元,尚欠原告30845792.1元工程款未支付。同时由于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所以被告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为维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所欠工程款30845792.1元;2、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2007年12月8日至2009年1月23日的逾期支付进度款利息1098910元;2011年2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逾期支付结算款利息10092692元;2014年4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支付结算利息,以30845792.1元为基数;以上均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3、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松*公司答辩称:工程总价款是435785677.06元,双方的结算数额争议部分为吊车费26200元及扣施工费、罚款费94990元。此两项费用均由造价公司及原告工作人员确认。被告一共支付原告407374261.56元,和原告主张的价款数额相差2313186.56元。被告认为尚欠原告的工程价款为28411415.5元。原告主张的利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松**司名称经过数次变更,依次为:唐山**限公司、唐山长城**有限公司、河北钢**有限公司、唐山**限公司。

2006年,首建公司(承包人)与唐山**限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SJ3C-0607),其中载明: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唐山**限公司200万吨钢技改工程。工程地点:河北省迁安市木厂口镇。工程内容:技改一期180平方米烧结机、10平方米竖炉土建、设备安装、水暖电专业等全部工作内容。承包范围:烧结厂、竖炉区内所有设计内容、包工包料,其中:钢材、电缆、及所有设备由发包人提供。开工日期:2006年8月1日,竣工日期:2007年8月18日。合同价款金额:暂估一亿元。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4、工程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详见补充条款。24、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详见补充条款。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每月3日前支付上月进度款。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担实际损失。47、补充条款:47.1、计量方式以设计图纸为准,按照河北98预算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因为场地狭小发生的超过定额规定的二次搬运费经过建设单位确认后在措施费中另行计取)。47.2、计价方式:1)图纸及变更洽商部分执行河北98预算定额,取费标准按戊级及相应工程类别取费标准降低4%。2)主材价格执行唐山工程造价信息及甲方确认当期市场价(甲提供钢材、电缆除外),价差部分仅计取税金。3)措施费用经建设单位确认后,计价依据仍执行河北98预算定额,取费标准按戊级及相应工程类别取费标准降低4%,主材及大型机械台班价格按定额规定和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大型机械台班费仅计取税金。工程结算总额u003d设计图纸造价+变更洽商造价+主材材料价差费+建设单位确认后措施费用-甲供材费用。47.3、付款方式:开工前7日内由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预付款200万元;工程进度款按当月审计预算处核定额(含措施费用)的70%支付,于次月15日前支付;竣工验收完7日内支付工程款至结算额的70%;工程竣工结算及审计阶段却因承包方资金紧张,双方协商确定可以支付一部分工程款以缓解承包方资金压力,工程竣工审计完7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额的100%,同时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由银行出具的相当于工程结算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保函;质量保证金保函自竣工验收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保修责任按国家规定履行,详见保修合同约定。47.4、措施费用审批程序:承包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的需要编制施工措施,于实施前7日内将施工措施及措施预算报送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派驻的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待施工措施执行完毕,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派驻的工程师5日内签证完实际发生的项、量(隐蔽工程在隐蔽前签证完),承包方据此2日内编制措施费用结算书并报送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派驻的工程师审批,作为当月结算的依据。47.5、工程结算程序: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承包方20日内编制完工程结算书并报送发包方,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递交的工程结算书后180日内完成审批及竣工审计,经双方共同确认后作为最终决算额。47.6、发包方供应材料及结算方式:钢材(除钢结构以外)、电缆为发包方供应的材料;发包方供应材料的损耗量执行河北98定额的规定;钢板(钢结构用材)需根据设计图纸、二次详图编制配板图(下料前承、发包双方签字确认),根据配板图计算钢板的损耗量,由承包方自采,采购量及价格经发包方确认后采购,材料款按采购量全额支付;发包方供应材料的材料费均在工程预算的直接费中,执行河北98预算定额材料价;承包方在使用材料前7日内向发包方提出书面计划,发包方按计划要求把材料运至承包方现场材料堆放场地;发包方按月从承包方结算额中扣除甲供材料款,数量执行结算额中的材料款,单价执行河北98定额预算材料价,承包方工程竣工后甲供材料不准运出现场,超预算消耗量部分按甲供价格1.2倍从决算中扣除。47.7、发包方提供的设备是指图纸设备清单中所列的所有内容。47.8、承包方在设备使用前30日内向发包方提供设备供应计划,发包方案计划要求运达承包方指定地点。47.9、钢结构详图设计费按照20元/吨计取。47.10、商品混凝土使用的部位根据工程结构形式和现场场地条件双方确定使用量和价格。

2006年6月28日,首**司(乙方)与唐山**限公司(甲方)签订补充协议,其中载明: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唐山**限公司200万吨钢技改工程180平方米烧结机、10平方米竖炉施工合同中乙方供钢材达成如下协议:1、乙方根据工程进度实施钢材采购,由乙方提出书面采购计划并报甲方确认,双方共同确定采购数量及采购时机的合理性。2、乙方所供钢材质量按国家标准执行并提供材质合格证,甲方派监理到现场检验钢材质量及钢结构制作质量。3、本工程所用钢材原则上采用由首钢、唐*、承钢、邯钢生产的钢材,钢材采购价格须经双方确认,如有异议,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由提供价格较低一方指定的价格经双方确认后,作为最终采购价,双方进行书面确认,或执行预算造价信息价格。4、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超预算消耗量部分按相应钢材价格的1.2倍从决算中扣除。5、钢结构制作完毕进入甲方施工场地前要在甲方进行抽检过磅,以进一步验证钢材数量的合理性。6、本协议一式八份,正本两份,副本六份,双方各执行四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006年8月12日,首建公司(承包方、乙方)与唐山**限公司(发包方、甲方)签订补充协议,其中载明:1、工程名称:炼铁与烧结间挡土墙工程。2、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图纸(白纸)内全部工程内容,包括墙后回填土方工程。3、工程价款:暂估50万元。4、工程工期:2006年8月15日至2006年9月30日。5、工程质量:合格。6、乙方包工包料,其中工程所用毛石,部分由甲方提供,不足部分,由乙方提供,甲供部分付乙方毛石加工费15元/m3;甲供毛石存放在乙方施工地点50米范围内。7、计价方式:执行原合同,取费标准执行四类戊级取费下降四个百分点。8、付款方式:预付款部分随原合同一并执行,不再另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按工程进度量的60%结算,工程完工后按原合同执行。9、结算方式:以甲方提供的图纸为依据,最终结算以现场实际发生的项量、费用及甲方签认为准。10、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11、本协议一式8份,正本2份,副本6份,双方各执行4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006年10月31日,首建公司(乙方)与唐山**限公司(甲方)签订补充协议,其中载明:1、为了便于现场管理,把以上合同按竖炉和烧结两个单独的单位工程分别进行现场施工、组织、中间结算及工程完工后的竣工结算等。2、合同价款:竖炉暂定3000万元,烧结暂定7000万元。3、本协议一式八份,正本两份,副本六份,双方各执行四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4、其他条款执行原合同。

2006年,首建公司(承包人)与唐山**限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SJ3C-0609),其中载明: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唐山**限公司200万吨钢技改工程。工程地点:河北省迁安市木厂口镇。工程内容:技改一期120吨转炉土建、设备安装、水暖电专业全部工作内容。承包范围:转炉区内所有设计内容,包工包料,其中:电缆及所有设备由发包人提供。开工日期:2006年10月3日,竣工日期:2007年8月28日。合同价款金额:暂估二亿五千万元。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4、工程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详见补充条款。24、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详见补充条款。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每月15日前支付上月进度款。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担实际损失。47、补充条款:47.1、计量方式以设计图纸为准,按照河北98预算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因为场地狭小发生的超过定额规定的二次搬运费经过建设单位确认后在措施费中另行计取)。47.2、计价方式:1)图纸及变更洽商部分执行河北98预算定额,取费标准按戊级及相应工程类别取费标准降低4%。2)主材价格执行唐山工程造价信息及甲方确认当期市场价(甲供电缆除外),价差部分仅计取税金。3)措施费用经建设单位确认后,计价依据仍执行河北98预算定额,取费标准按戊级及相应工程类别取费标准降低4%,主材及大型机械台班价格按定额规定和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大型机械台班费仅计取税金。工程结算总额u003d设计图纸造价+变更洽商造价+主材材料价差费+建设单位确认后措施费用-甲供材费用。47.3、付款方式:开工前7日内由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预付款300万元;工程进度款按当月审计预算处核定额(含措施费用)的50%支付,于次月15日前支付;竣工验收完7日内支付工程款至结算额的70%;工程竣工结算及审计阶段确因承包方资金紧张,双方协商确定可以支付一部分工程款以缓解承包方资金压力,工程竣工审计完(期限为180天)7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额的100%。承包方提交给发包方合同结算总价3%的一年期银行保函作为质量保证金保函。钢材由承包方自采,自开工至第四、五、六个月起,每月给付工程全部钢材中价款的5%(约500万元),第七个月给付工程全部钢材总价款的15(约为1500万元);其余70%钢材材料款自开工起第八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内平均分五次给付工程全部钢材总价款的40%(约4000万元),每月给付工程全部钢材总价款的8%(约800万元);自工程开工第十三个月始至第十五个月,平均分三次给付工程全部钢材总价款的30%(约3000万元),每月给付工程全部钢材总价款的10%(约1000万元),甲方按所发生钢材材料款的2%给付乙方材料采购、保管等费用,并与钢材款同期支付。47.4、措施费用审批程序:承包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的需要编制施工措施,于实施前7日内将施工措施及措施预算报送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派驻的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待施工措施执行完毕,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派驻的工程师5日内签证完实际发生的项、量(隐蔽工程在隐蔽前签证完),承包方据此2日内编制措施费用结算书并报送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派驻的工程师审批,作为当月结算的依据。47.5、工程结算程序: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承包方20日内编制完工程结算书并报送发包方,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递交的工程结算书后90日内完成审批,由独立的具有法定审计资质的单位完成竣工审计(90天内),经双方共同确认后作为最终决算额。47.6、发包方供应材料及结算方式:电缆为发包方供应的材料;发包方供应材料的损耗量执行河北98定额的规定;发包方供应材料的材料费均在工程预算的直接费中,执行河北98预算定额材料价;承包方在使用材料前7日内向发包方提出书面计划,发包方按计划要求把材料运至承包方现场材料堆放场地;发包方按月从承包方结算额中扣除甲供材料款,数量执行结算额中的材料款,单价执行河北98定额预算材料价,承包方工程竣工后甲供材料不准运出现场,超预算消耗量部分按甲供价格1.2倍从决算中扣除。47.7、发包方提供的设备是指图纸设备清单中所列的所有内容。47.8、承包方在设备使用前30日内向发包方提供设备供应计划,发包方案计划要求运达承包方指定地点。47.9、钢结构详图设计费按照20元/吨计取。47.10、商品混凝土使用的部位根据工程结构形式和现场场地条件双方确定使用量和价格。47.11:如因非承包方原因造成工程项目停、缓建的,发包方需在工程停止施工的同时与承包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立即展开结算工作(包括承包方为了本工程所做的全部工作如临建、土建、施工准备、以及已进场未制作或尚未安装、或虽未进场但定货合同已生效的全部价款),所有未支付工程尾款必须在工程停工之日起六个月内分六次全部付清(必须按工程审计执行),否则,由发包方自停工之日起一个月开始承担按照承包方提出的欠款额每天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006年6月28日,首**司(乙方)与唐山**限公司(甲方)签订补充协议,其中载明: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唐山**限公司200万吨钢技改工程120吨转炉施工合同中乙供钢材达成如下协议:1、乙方根据工程进度实施钢材采购,由乙方提出书面采购计划并报甲方确认,双方共同确定采购数量及采购时机的合理性。2、乙方所供钢材质量按国家标准执行并提供材质合格证,甲方派监理到现场检验钢材质量及钢结构制作质量。3、本工程所用钢材原则上采用由首钢、唐*、承钢、邯钢生产的钢材,钢材采购价格须经双方确认,如有异议,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由提供价格较低一方指定的价格经双方确认后,作为最终采购价,双方进行书面确认,或执行预算造价信息价格。4、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超预算消耗量部分按相应钢材价格的1.2倍从决算中扣除。5、钢结构制作完毕进入甲方施工场地前要在甲方进行抽检过磅,以进一步验证钢材数量的合理性。6、本协议一式八份,正本两份,副本六份,双方各执行四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008年1月3日,首建公司(承包人)与唐山**限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SJ3C-0801),其中载明:工程概况:工程名称:转炉区主厂房F-G列、13-14#线扩建;二次除尘;混铁炉除尘工程。工程地点:河北省迁安市木厂口镇。工程内容:土建、设备安装、水暖电专业全部工作内容。承包范围:所有设计内容,包工包料。开工日期:2008年2月15日,竣工日期:2008年5月30日。合同价款金额:暂估二千万元。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4、工程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确定。采用可调价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详见补充条款。24、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详见补充条款。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每月15日前支付上月进度款。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担实际损失。47、补充条款:47.1、计量方式以设计图纸为准,按照河北98预算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因为场地狭小发生的超过定额规定的二次搬运费经过建设单位确认后在措施费中另行计取)。47.2、计价方式:1)图纸及变更洽商部分执行河北98预算定额,取费标准按戊级相应工程类别降4%。2)主材价格执行唐山工程造价信息及甲方确认当期市场价(甲供材除外),价差部分仅计取税金。3)措施费用经建设单位确认后,计价依据仍执行河北98预算定额,取费标准按戊级及相应工程类别降4%,主材按定额规定进行调价(甲供材除外),大型机械台班费仅计取税金。工程结算总额u003d设计图纸造价+变更洽商造价+主材材料价差费+建设单位确认后措施费用+主材采集费-甲供材费用。47.3、付款方式:开工前7日内由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预付款200万元;工程进度款按当月工程审计预算处核定额(含措施费用)的70%支付,于次月15日前支付;竣工验收完7日内支付工程款至结算额的90%;工程竣工审计完7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额的95%,其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内付清。47.4、措施费用审批程序:承包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的需要编制施工措施,于实施前7日内将施工措施及措施预算报送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派驻的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待施工措施执行完毕,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派驻的工程师5日内签证完实际发生的项、量(隐蔽工程在隐蔽前签证完),承包方据此2日内编制措施费用结算书并报送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派驻的工程师审批,作为当月结算的依据。47.5、工程结算程序: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承包方20日内编制完工程结算书并报送发包方,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递交的工程结算书后60日内完成审批,由独立的具有法定审计资质的单位完成竣工审计(90天内),经双方共同确认后作为最终决算额。47.6、发包方供应材料及结算方式:所有钢材、彩钢板、门窗、电缆为发包方供应的材料;发包方供应材料的损耗量执行河北98定额的规定;发包方供应材料的材料费均在工程预算的直接费中,执行河北98定额预算材料价;承包方在使用材料前7日内向发包方提出书面计划,发包方案计划要求把材料运至承包方现场材料堆放场地;发包方按月从承包方结算额中扣除甲供材料款。数量执行结算额中的材料量,单价执行河北98定额预算材料价,承包方工程竣工后甲供材料不准运出现场,超预算消耗量部分按甲供价格1.2倍从决算中扣除。47.7、发包方提供的设备是指图纸设备清单中所列的所有内容。47.8、承包方在设备使用前30日内向发包方提供设备供应计划,发包方案计划要求运达承包方指定地点。47.9、钢结构详图设计费按照30元/吨计取(所有钢结构吨数)。47.10、为保证冬季施工工程质量和进度,本工程全部使用商品混凝土,并按照定额规定全额调价。47.11:如因非承包方原因造成工程项目停、缓建的,发包方需在工程停止施工的同时与承包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立即展开结算工作(包括承包方为了本工程所做的全部工作如临建、土建、施工准备、以及已进场未制作或尚未安装、或虽未进场但定货合同已生效的全部价款),所有未支付工程尾款必须在工程停工之日起六个月内分六次全部付清(必须按工程审计执行),否则,由发包方自停工之日起一个月开始承担按照承包方提出的欠款额每天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007年11月2日、2007年11月5日、2007年11月6日、2007年11月8日、2007年11月9日、2007年11月30日、2007年12月21日、2008年1月27日、2008年5月31日,唐山**限公司200万吨技改工程烧结项目部及北京首**限公司第二机电安装分公司松汀钢厂铁区工程项目经理部签订了《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庭审时,各方当事人均认可工程已经经过上述竣工验收,各方均认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SJ3C-060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SJ3C-0609)的竣工时间以竣工验收记录为准,为2007年11月30日。

2010年5月25日,唐山正**有限公司出具唐**字(2010)4号《关于200万吨技改竖炉安装工程的造价咨询报告》及工程结算审核定单,载明:审定金额为5967779元。工程结算审核定单由原、被告及唐山正**有限公司盖章确认。

2010年5月26日,唐山正**有限公司出具唐**字(2010)5号《关于200万吨技改烧结安装工程的造价咨询报告》及工程结算审核定单,载明:审定金额为29375115元。工程结算审核定单由原、被告及唐山正**有限公司盖章确认。

2010年12月30日,唐山正**有限公司出具唐**字(2010)57号《关于200万吨技改(转炉区)工程的造价咨询报告》及工程结算审核定单,载明:转炉区第一批审定金额为116477689.2元,转炉区第二、三批审定金额为154907212.7元。工程结算审核定单由原、被告及唐山正**有限公司盖章确认,该审核单后附的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中载明:扣减其他费用:扣施工费93990元,扣罚款1000元。2011年2月26日,原告工程经理李**在该处签字确认同意。

2010年12月30日,唐山正**有限公司出具唐**字(2010)59号《关于200万吨技改工程(转炉区二期)的造价咨询报告》及工程结算审核定单,载明:审定金额为4692787.30元。工程结算审核定单由原、被告及唐山正**有限公司盖章确认。

2010年12月30日,唐山正**有限公司出具唐**字(2010)60号《关于200万吨钢技改工程烧结区除尘管道的造价咨询报告》及工程结算审核定单,载明:审定金额为1610384.53元。工程结算审核定单由原、被告及唐山正**有限公司盖章确认。

2010年12月30日,唐山正**有限公司出具唐**字(2010)61号《关于200万吨钢技改(竖炉区一期)工程的造价咨询报告》及工程结算审核定单,载明:审定金额为14019471.33元。工程结算审核定单由原、被告及唐山正**有限公司盖章确认。

2010年3月9日,唐山天**有限公司出具唐**(2010)3040号《唐山长城**有限公司200万吨技改工程120吨转炉连铸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及基建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载明:审核造价为41885659元。基建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由原、被告及唐山天**有限公司盖章确认,该表后附的松钢钢区工程机械部分(蓝图及变更)决算汇总表中载明:扣甲方付吊车费26200元。

2011年2月15日,唐山瑞达**所有限公司出具唐**(2011)第0001号《关于唐山长城**有限公司200万吨技改项目烧结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及基建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载明:审核总造价为66970769元。基建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由原、被告及唐山瑞达**所有限公司盖章确认。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2011年4月18日、2011年11月2日、2012年10月11日出具的催告函、函件,2011年4月25日,被告针对2011年4月18日的催告函进行了回函,被告称未收到2011年11月2日、2012年10月11日的函件。

被告认可总价款为435785677.06元。原告认可总价款为435906867.06元。双方争议的价款差距为扣吊车费26200元、扣施工费93990元、扣罚款1000元。庭审时,原告提供了其向被告收款的日期及金额的收款明细表,载明共计收款405061075元。被告称实际原告出具了407374261.56元的收据。双方认可上述数额差距部分均为贴息部分。原告称实际每次出具收据均按照被告要求,被告要求先给收据后拨款,因此收据数额就超出了实际付款数额。庭审时,各方当事人均认可对于贴息问题合同并无约定。但被告称双方存在口头约定,原告对此否认。原告提供了汇兑支付来帐凭证及公证书作为证据,以证实贴息问题,被告对此否认。

再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曾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作出(2014)石民初字第336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被告的管辖异议申请。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北京**人民法院作出(2014)一中民终字第89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造价咨询报告、工程结算审核定单、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基建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函、明细表、收据、汇兑支付来帐凭证、公证书、(2014)石民初字第3360号民事裁定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本案焦点问题在于:第一,被告欠付工程款项的数额确定问题;第二,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的利息计算问题。

针对焦点问题之一,首先,扣施工费93990元、扣罚款1000元,经由原告工程负责人员签字,且在专业造价评估公司的造价咨询报告中有所体现,应当自工程总价款中扣除。其次,扣吊车费26200元在专业造价评估公司的造价咨询报告中注明,且在决算汇总表中写明,原、被告及评估公司在基于决算汇总表而形成的审核定案表中盖章签字确认,应当视为对该项费用的认可,应当自工程总价款中扣除。最后,针对贴息问题,第一,双方当事人均未在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对此有书面约定,而原告亦否认就此与被告存在口头约定。第二,参考原告提供的汇兑支付来帐凭证及公证书,可以反映出被告在支付款项时曾存在扣除贴息的行为。第三,根据相应票据使用规定及一般商业惯例,贴息应当由出票人即被告支付。第四,在没有任何约定的前提下,被告应当足额支付原告相应工程款。综合以上分析,本院认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的工程款总额为435785677.06元,被告至今实际付款为405061075元,尚欠30724602.06元。

针对焦点问题之二,首先,针对被告答辩称利息的主张超过诉讼时效的答辩意见,通过原告提供的被告支付钱款的记录,以及被告出具的收据和自认支付钱款的情况,综合催告函等函件、汇兑支付来帐凭证及公证书等材料,可以认定原告对其债权一直处于向被告主张的状态,被告亦存在陆续还款的行为,被告最后一次还款至今并未超出诉讼时效,故对于被告上述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其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限期及额度支付原告相应利息。因双方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本院按照中**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唐山**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首**限公司工程款项三千零七十二万四千六百零二元零六分;

二、唐山**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首**限公司迟延给付工程款项自2007年12月8日至2009年1月23日的利息一百零九万八千九百一十元;

三、唐山**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首**限公司迟延给付工程款项自2011年2月23日至2014年3月31日的利息(以九千七百五十九万九千二百零二元零六分为基数的,自2011年2月23日计算至2011年3月16日;以九千四百六十五万九千二百零二元零六分为基数的,自2011年3月17日计算至2011年6月7日;以八千四百六十五万九千二百零二元零六分为基数的,自2011年6月8日计算至2011年7月5日;以七千四百六十五万九千二百零二元零六分为基数的,自2011年7月6日计算至2011年9月19日;以六千六百九十三万四千六百零二元零六分为基数的,自2011年9月20日计算至2011年11月20日;以六千三百九十三万四千六百零二元零六分为基数的,自2011年11月21日计算至2012年1月12日;以四千六百九十三万四千六百零二元零六分为基数的,自2012年1月13日计算至2012年2月23日;以四千七百九十三万四千六百零二元零六分为基数的,自2012年2月24日计算至2012年7月11日;以四千五百九十三万四千六百零二元零六分为基数的,自2012年7月12日计算至2012年10月31日;以四千二百九十三万四千六百零二元零六分为基数的,自2012年11月1日计算至2012年11月30日;以三千九百九十三万四千六百零二元零六分为基数的,自2012年12月1日计算至2012年12月31日;以三千八百七十二万四千六百零二元零六分为基数的,自2013年1月1日计算至2013年1月25日;以三千三百七十二万四千六百零二元零六分为基数的,自2013年1月26日计算至2013年10月18日;以三千零七十二万四千六百零二元零六分为基数的,自2013年10月19日计算至2014年3月31日;以上均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四、唐山**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首**限公司迟延给付工程款项的利息(以三千零七十二万四千六百零二元零六分为基数,自2014年4月1日开始,计算至唐山**限公司实际给付完毕北京首**限公司工程款项之日止,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五、驳回北京首**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万一千九百八十七元,由北京首**限公司负担六百零六元(已交纳),由唐山**限公司负担二十五万一千三百八十一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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