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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南**责任公司与北京创**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江苏中南**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辰公司)及北京创**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6300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中**司申请再审称:第一、两**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第一次返水事故发生后,该区段管道已由北**司委托创**司全部进行施工更换,我方原施工的建筑作品已不复存在。创**司施工的管道发生质量事故,不应由我方承担责任;第二、两**院判决认定我方对创**司的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行为承担责任,证据不足;第三、北**司的实际损失应是污损财产的“重置价格”减去残值后的价格。两**院判定完全按“重置价格”(即原价)进行赔偿的同时却未扣除物品残值,该认定缺乏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综上所述,我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第二次返水的原因系坡度不符合设计要求以及污物堆积所致。坡度不够自然导致水流不畅,水流不畅导致污物不易排出,污物堆积和管道油污加剧水流不畅,最终导致管道堵塞造成返水。对此,创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事故发生地仍在南**司的施工范围内,二审法院判决南**司对第二次返水承担一定的责任,处理并无不当。中**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中**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江苏中南**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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