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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启**限公司与北京成**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初字第10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南通启**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944元,由南通启**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南通启**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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