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清欣加利**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清欣加利**限公司于2015年9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北京清**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清欣加利**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3元,由北京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