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宏亿多邦彩钢**公司与丛天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北京宏亿多邦彩钢钢**公司与丛天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丰民初字第0448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丛天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宏亿多邦彩钢**公司工程款三十四万五千五百六十元,并自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二、驳回北京宏亿多邦彩钢**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15元、公告费560元、法院专递费42元,由原告北京宏亿多邦彩钢**公司负担519元(已交纳),由丛天发负担699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垫付人北京宏亿多邦彩钢**公司)。权利人北京宏亿多邦彩钢钢**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丛天发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丰执字第054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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