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四**限公司第四工程部诉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郑各庄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四**限公司第四工程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第四工程部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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