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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喻树林、中国化**设有限公司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喻**不服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36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喻**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江苏省**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喻**认为,本案系因上诉人喻**与被上诉人陈**之间的委托关系而产生,案由不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审法院认定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事实不符,并以工程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与事实和法律不符,应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陈*均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陈**在原审起诉状中主张其为涉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并以此为由向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主张给付工程款,因此本案的主要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审法院的辖区既是工程所在地,亦是合同履行地,同时也是本案被告之一孚宝渤**化(天津**限公司的住所地,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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