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苟**与河北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苟**与被执行人河北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石家**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商初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苟**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本案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中,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苟**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中止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依法进行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石家**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商初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苟**发现被执行人河北瑞**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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