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河县**组办公室、宁河**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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