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北洁之源水处理**公司与河北鑫**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北鑫**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洁之源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4)裕*二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鑫**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上诉人河北洁之源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院准予上诉人河北鑫**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一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4909元减半收取2454.5元,由上诉人河北鑫**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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