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石家庄市长**居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石家庄市**口居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石家庄市长**居民委员会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1062.5元,由上诉人石家**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