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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石家庄市长**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石家庄市长**居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石家庄市**口居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石家庄市长**居民委员会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1062.5元,由上诉人石家**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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