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与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肖**与被执行人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做出的(2012)滨港民初字第4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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