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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与石家**有限公司、河北金**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服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二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以下问题:1、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认定“被**集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以及“被**集团未答辩。两被告均未举证”。二审程序中,上**工集团诉称其未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任何举证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材料、法律文书,经查一审案卷没有建**团的授权委托书,建**团的委托代理人王**对一审法院送达回证上的签字也不认可。本案发回重审后,请仔细核对相关送达手续,以确保程序公正。2、生效的民事判决新华区人民法院(2012)新民二初字第365号已进入再审程序,该的处理结果与本案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本案宜根据法律规定慎重处理。

综上,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二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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