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邢台某**限公司与石家庄市某某高速公路某某管理处、石家庄市某某某高速公路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邢台某**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某某高速公路某某管理处、石家庄市某某某高速公路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石家庄市某某高速公路某某管理处对案件主管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提交的签订日期为2011年4月10日、2011年7月15日及2011年12月28日的《合同书》中均有“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交当地仲裁委员会裁决”的约定,原告提交的《石家庄市某某高速公路某某北线筹建处用电新建工程委托设计合同》第十条明确约定“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提交石家**员会仲裁”。故本案应由石家**员会主管,我院依法不具有对本案的主管权。

经查,原告提交的签订日期为2011年4月10日、2011年7月15日、2011年12月28日的《合同书》中虽然均有“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交当地仲裁委员会裁决”的约定,但没有约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双方也没有达成补充协议,属约定不明,该约定条款无效;而且从原告提交的签订日期为2012年5月20日、2013年4月1日的《合同书》内容看,双方均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产生的诉讼,由石家庄市人民法院管辖”。由此看来,双方对涉案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均同意由法院主管。从原告提交的《石家庄市某某高速公路某某北线筹建处用电新建工程委托设计合同》内容看,该合同当事人为原告邢台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和案外人石**院有限公司,虽然该合同约定“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提交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但约定的内容与被告石家庄市某某高速公路某某管理处无关,与本案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没有关联性,被告石家庄市某某高速公路某某管理处据此主张我院对本案没有主管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可以看出,本案不动产所在地在即工程地点位于石家庄市北二环与西二环交界、景源街与景安路交界等地均属于我院辖区,因此,本案应由法院主管并由我院管辖,被告石家庄市某某高速公路某某管理处提出的我院对本案主管权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某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某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石家庄市某某高速公路某某管理处对本案主管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二份、副本四份,上诉于石家**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