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付某某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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