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家庄**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地益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石家庄地益嘉**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二初字第15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住所地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大街266号恒大华府5号商业5楼,属于桥西区,法院可依法到办公地址调查确认,一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裁定书,也是邮寄到上诉人所称的地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不应适用《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涉及的不动产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故本案由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妥。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