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林**与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做出的(2014)滨港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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