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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白文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白**因与被上诉人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4)鹿民一初字第02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2011年被告白**承揽了石家庄**有限公司CL办公楼、培训楼、培训住宅楼的水电工程,2011年4月经原、被告协商,被告白**将其中的部分电气工程交由原告梁**施工,根据施工进度,原、被告之间即时结算了相应的施工款,2011年12月31日,双方订立正式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一、工程内容;办公室、培训楼框架、培训楼住宅电气由原告负责施工达到国家验收要求(含变更内容),二、工程造价及付款方式:1.工程总价款为91700元,此款不包含原付款。2.工程验收合格付23750元,余8000元质量保修金,无质量问题情况下一次付清。合同签订后被告白**分三次共给付原告梁**施工费42000元。被告对以上事实无异议,原告于2012年4月底完工。原告梁**当庭确认已给付42000元。整体工程经甲方验收后原告梁**要求被告白**支付剩余工程款49700元,并支付利息6200元。被告白**庭审中陈述工程虽经验收,但原告所干工程违反操作规范,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致使自己为修复支付了大量费用,验收时甲方扣除了我20000元,该损失应该由原告支付,但未向本庭提供相关证据。另提出原告父亲从我手里支过50000元,给原告施工的工人李*才从我手支取了7000元工资,我已不欠原告的钱了。原告称自己所干的活都是按照被告的指示施工,且工程已验收不存在质量问题,我父亲支付的50000元,是被告在施工中用了我父亲的电表箱,与我的工程无关。李*才支取了7000元,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原告梁**与被告白**订有施工合同,工程价款明确,已付的工程款双方无异议,工程验收后被告白**理应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如期如数将施工款49700元给付原告。被告白**抗辩的工程质量问题,因未向本庭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因被告未提供验收报告,故原告要求的利息起算时间应以原告完工时的时间作为主张的起点。原告父亲及李**的支款与本案不是同一个法律事实,本案不予处理。综上,原审判决被告白**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原告梁**施工款49700元,并自2012年5月1日起中按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本判决确定执行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248元,保全费620元,由被告白**负担。

上诉人诉称

判后,上诉人白**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将该案发回重审或改判上诉人不应向被上诉人支付施工款49700元及自2012年5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执行之日止的利息(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上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一、原审法院认定工程验收,上诉人应当支付工程款错误。上诉人承包该工程就没有施工资质,上诉人与河北天**限公司签订的口头协议无效,上诉人又将其工程项目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被上诉人,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1年12月31日签订施工合同无效。二、被上诉人没有将其工程施工完毕且退出施工现场,其中被上诉人已施工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上诉人要求其返工或修理,不但不进行维修反而撤出施工现场,已经给上诉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被上诉人应对其进行维修直至合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参照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其工程项目没有施工完毕或未到工程结算节点且未验收合格,其工程款不应支付。三、未追加石家庄**有限公司、河北天**限公司参加诉讼程序不当。该工程石家**有限公司将工程包给河北天**限公司总承包,河北天**限公司又将其部分工程包给了上诉人,上诉人又转包给被上诉人,本案处理结果与其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梁**辩称,该工程已于2012年9月10日竣工验收,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支付工程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分包工程双方签有施工合同,且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及价款明确,双方对施工期间已付工程款数额无异议,因此,上诉人应当按约定将剩余工程款49700元给付被上诉人。关于上诉人所述要求追加石家庄**有限公司及河北天**限公司参加诉讼于法无据。其上述两公司作为发包方与被上诉人所诉给付工程款无事实和法律上的关系。另,关于施工工程质量问题,因该工程已经验收交付,并且提出工程质量问题的主体并不是上诉人,因此,上诉人所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8元由上诉人白**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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