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魏**、抚宁县**工程公司、卢龙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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