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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魏**、抚宁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魏**、抚宁县**工程公司、卢龙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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