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米**与秦皇岛**务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处、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米国双与被告秦**服务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处、被告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米国双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米国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原告米国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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