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上海当**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上海当**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2009年8月8日至2010年9月28日,原告为被告在唐山市曹妃甸国际生态城吹砂造地,原告负责吸砂工程,并订立了吸砂合同,合同约定吸砂每立方米4.5元,每月被告方支付80%工程款,合同终止后六个月内给付其余工程款,实际被告方支付了原告方的油料费、伙食费及部分人工工资,虽然在工程结束后,被告方又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至今仍欠工程款100997元整,经多次催要,仍不能给付,特提起诉讼。

经审查,原告“王**”已于2014年11月8日去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受理该案前(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该案),原告“王**”已经去世,已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洪亮”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