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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广东金辉**京分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东金辉**京分公司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23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诉讼双方住所跨区域较大,争议复杂,涉及面广,更宜由保定**民法院管辖。本案为劳务纠纷,并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接受劳务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辖。劳务合同履行过程,支付劳务费后才是合同履行完毕。因此,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河北**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被上诉人杨*起诉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4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14000元。本案诉讼标的额在原审法院管辖范围。2012年5月25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合同,为上诉人承建河北省高碑店市盛景花园2#、4#、6#住宅楼及地下车库施工工程。被上诉人依据该合同提起诉讼,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河北省高碑店市盛景花园2#、4#、6#住宅楼及地下车库在高碑店市辖区,高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的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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