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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有限公司与江苏广宇**河北分公司、江苏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区。

法定代表人毛振西,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盛锡坤,系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

庄市裕华区。

负责人吴静波,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蔡永进,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靖江市丰禾油漆制**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江苏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靖江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盛锡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广**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江苏广**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靖江市**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签订了《外墙真石漆涂料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至今尚欠110万元工程款拒不偿还,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110万元。

原告靖江市**有限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2014年4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外墙真石漆涂料工程承包合同》一份,拟证明和江苏广**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存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关系;证据二、江苏广**限公司、江苏广**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拟证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对外订立合同的后果应该有分公司和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证据三、2015年5月工程结算清单,拟证明被告尚欠工程款110万元未还。

被告辩称

被告江苏**司河北分公司、江苏广**限公司均未答辩,均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9日原告靖江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司河北分公司签订了《外墙真石漆涂料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了原告为被告施工的清河县风荷曲苑工程的外墙真石漆施工,毛XX代表原告靖江市**有限公司、石XX作为被告方在该工程的项目施工经理代表江苏广宇**河北分公司在合同上签字并分别盖了公司的公章。原告按合同履行了施工义务后,2015年5月19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10万元,石XX及该项目的监理朱XX均在结算单据上签字认可。另查明江苏广宇**河北分公司于2006年3月20日成立,在泰州市**管理局登记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江苏**司河北分公司、江苏广**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其放弃质证权,被告提交的《外墙真石漆涂料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结算单合法、客观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采信,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工程承包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江苏**司河北分公司已在工商局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有独立的财产,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上级法人江苏广**限公司亦应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江苏**司河北分公司、江苏广**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靖江市**有限公司工程款110万元。二被告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被告江**有限公司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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