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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野与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野(反诉被告)与被告赵**(反诉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野与反诉原告赵**均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野、反诉原告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田野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田*负担。反诉费55.5元由反诉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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