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野(反诉被告)与被告赵**(反诉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野与反诉原告赵**均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野、反诉原告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田野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田*负担。反诉费55.5元由反诉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河间市**程有限公司与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广东金辉**京分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靖江市**有限公司与江苏广宇**河北分公司、江苏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筑**有限公司与邢台日盛房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与河北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临城兴**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山市**程有限公司与定州四**有限公司、保定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与石家**有限公司、邢台锦盛**清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保定市**有限公司与河北中**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王**与王**、白春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