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合诉被告王**、白春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合于2015年3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0元,减半收取194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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