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涿州万**限公司与被告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涿州万**限公司与被告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涿州万**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孙**名下位于涿州市范阳中路XXX号XX商城房产一套,原告涿州万**限公司以刘**下车牌号为京XX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为冀FXXXX的雅阁牌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涿州万**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孙**名下位于涿州市范阳中路XX号XX商城房产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