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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根诉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根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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