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根诉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根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原告张*超诉被告雄县万**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东启诉王运良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涿州万**限公司与被告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北京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州市**有限公司与唐山**限公司、滦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继合与林州**有限公司、林州**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山瑞**限公司与河北耀**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朝与滦县雷**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