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北京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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