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定州**有限公司、保定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2605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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