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50元,减半收取8025元,由原告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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