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日盛房地**限公司、第三人河北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筑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为5900元,由原告河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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