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临城兴**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临城兴**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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