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保定市**有限公司与河北中**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中**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86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以于义杰名下的轿车以及原告名下轿车、于**名下的轿车、于**名下轿车、马源名下轿车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河北中**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8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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