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九**限公司诉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九**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名下的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九**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王*名下的小型轿车的车辆手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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