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定州市路**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马**与临城兴**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靖江市**有限公司与江苏广宇**河北分公司、江苏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野与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山市**程有限公司与定州四**有限公司、保定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佳**限公司与保定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涿州万**限公司与被告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北京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王**与王**、白春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与河北尧**有限公司、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